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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73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73号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本院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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