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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叶慧卿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知终字第115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叶慧卿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慧卿,金民海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慧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

上诉人叶慧卿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知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慧卿又以“其与被上诉人金民海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慧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慧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叶慧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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