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