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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8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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