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3号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0920XXXXXX.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