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法定代表人吕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品位》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周群雅。
《品位》杂志社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浙杭知初字第435-1号民事裁定驳回《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提出的异议。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发函指控《品位》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是该杂志社出版发行的《品位》杂志使用“品位”作刊物名称,并在印刷品封面的显著位置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品位》杂志社编辑部的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该杂志系在浙江省杭州市编辑发行,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该院于2010年7月1日裁定:驳回《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上诉称,目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将“确认不侵权诉讼”定性为侵权诉讼,即使作为侵权纠纷审理,也不能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因《品位》杂志社自称为全国发行而选择其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本案的性质应是确认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来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的一种类型。
确认不侵权纠纷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法规对该类型诉讼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中明确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虽然上述通知涉及的案件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但是根据通知精神,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在本案中,《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发函警告针对的是《品位》杂志社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品位”作刊物名称,并在印刷品封面显著位置使用的行为。
由于《品位》杂志社提供的《品位》期刊创刊号和2010年3月号复印件等证据表明该杂志系在杭州编辑发行,因此可认定杭州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