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5号原告××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