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诉保字第0007号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庹新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查桥新世纪工业园雅迪路1号。
本院在审理苏州益高电动车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所喷涂加工的涉嫌侵犯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车辆制造有限公司ZL200730024957.0外观设计专利的高尔夫球车后罩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的证据在诉讼进程中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其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所喷涂加工的涉嫌侵犯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车辆制造有限公司ZL200730024957.0外观设计专利的高尔夫球车后罩予以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