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86号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深圳市××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