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知初字第125号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振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颜远能。
被告俞振贤。
第三人邵之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青常。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振贤、第三人邵之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