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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明与张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9号
案件名称杨光明与张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光明,张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兆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

上诉人杨光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勇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杨光明于2009年2月18日以“其已与张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光明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光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上诉人杨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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