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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与骆定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07号
案件名称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与骆定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骆定春,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定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凌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法定代表人BockDlete。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慧萍。

上诉人骆定春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定春又于2009年7月2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定春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定春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骆定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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