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定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凌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法定代表人BockDlete。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慧萍。
上诉人骆定春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定春又于2009年7月2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定春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定春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骆定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