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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2号
案件名称何驰、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系何驰父亲),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江,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7层709。

法定代表人:王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何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彩云投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何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王国江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丽彩云投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京7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判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判决丽彩云投公司赔偿何驰600万元。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数码相机”属于前序部分的名称,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是“投影设备”,权利要求名称“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与发明目的不完全一致,该主题名称不能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中“液晶显示屏”是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将能够实现该显示功能的实施方式均确定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LCD透射式技术方案和LCOS反射式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何驰于2007年2月28日获得涉案专利权,并与江苏一家企业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转让费为1200万元,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出现造成涉案专利权无法转让成功,丽彩云投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丽彩云投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何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何驰起诉请求: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事实认定,即“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数码相机是前序部分名称,不属于技术特征,不归保护范围内,液晶显示屏是技术特征与驱动板连接的事实认定,并且该液晶显示屏器件包含了LCOS反射式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技术范围的事实认定”;

2.丽彩云投S1微型投影机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3.判令丽彩云投公司赔偿何驰经济损失3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丽彩云投公司承担。

丽彩云投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普通的投影都是由光源、成像器件、透镜、反光镜等各种光学元件构成,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采用了行业中通用和熟知的构成方式,不应得到保护。

第二,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数码照相摄像模块和功能,使用的LED灯光源是由红、绿、蓝三个单个灯珠构成的,与涉案专利的白色LED灯阵列不同;

每个LED灯珠前面有两个透镜进行光线汇聚,涉案专利没有光线汇聚调整元件;

采用的成像器件与涉案专利采用的LCD液晶显示屏在成像方式和光学应用原理上完全不同,使用的光路与涉案专利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棱镜组、复眼透镜、分光镜片,涉案专利没有上述特征。

第三,何驰请求丽彩云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何驰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涉案专利名称为“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专利号为ZL2005XXXX5859.5,申请日为2005年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专利权人为何驰。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1.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包括镜头(1)、反光镜(2)、光源(3)和凸透镜(9),其特征在于镜头(1)、反光镜(2)和凸透镜(9)呈纵向直线排列,镜头(1)和凸透镜(9)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5)的液晶显示屏(6),液晶显示屏(6)后盖上开有透光窗口(7),透光窗口(7)与反光镜(2)之间设置有凸透镜(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3)可采用由多个超高亮半导体发光管(8)连接而成的发光板。

”涉案专利说明书“所属技术领域”部分记载了“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投影设备,确切地说是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

“背景技术”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记载了“市场上现有的数码投影机,都需要由电脑提供视频信号才能工作,因此一套投影设备往往都配备一台价格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大大增加了成本,不利于在贫困地区普及使用”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价格低廉,仅需一台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就可工作的简易投影机。

”(二)关于丽彩云投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闽侯县甘蔗一凡电脑店于2018年4月2日开具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购买方为何科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电子计算机*丽彩云投LED投影仪,规格型号为S1,价税合计为1800元。

“丽彩云投S1”的搜狗百科网站打印页复印件,显示“丽彩云投S1是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推出的一款微型智能投影仪”。

原审庭审过程中,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勘验,丽彩云投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确认制造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并表示被诉侵权产品自上市至2017年下架并未发生过变化。

经原审法院勘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投影装置,不具有数码照相摄像功能或相应设备,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在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

(三)关于何驰主张经济损失的相关事实甲方戴小东与乙方何驰于2007年10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何驰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戴小东,戴小东支付给何驰转让费1200万元。

徐州七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7月18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在2007年10月份戴小东同志想上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专利项目,找我借款帮助。

我是徐州七星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并愿意在资金方面提供方便。

”原审庭审中,何驰主张因侵权行为存在导致本次转让协议未能实际履行,但该转让协议体现出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经济损失为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明确限定了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投影机应为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而非任意类型的投影机,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对于所属技术领域亦记载了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投影设备,确切地说是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

其次,结合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尤其是“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确地得知该主题名称是对该实用新型涉及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而这种抽象和概括构成了对专利技术方案的限定。

最后,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市场上现有的数码投影机,都需要由电脑提供视频信号才能工作,因此一套投影设备往往都配备一台价格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大大增加了成本,不利于在贫困地区普及使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价格低廉,仅需一台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就可工作的简易投影机”。

可见利用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实现投影是发明人声称的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该方案自然不能脱离“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而实施,该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具有实际限定作用。

因此,何驰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不属于技术特征,不具有限定作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经原审勘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投影装置,但不具备数码照相摄像部件,亦不能实现数码照相摄像功能,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同时,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在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的技术特征。

据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此外,何驰原审庭审中还主张丽彩云投公司答辩状第8页的产品为A2系列产品同样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显示该产品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且该产品至少缺少在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的技术特征,故其相关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何驰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何驰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并提供了其所属安庆市大观区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能够证明其肢体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

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准许何驰免交案件受理费。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何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何驰负担(已免交)。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何驰的上诉理由和案件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若丽彩云投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同时,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个技术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明确限定了其要求保护的投影机为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亦限定了“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说明书中亦记载有“市场上现有的数码投影机,都需要由电脑提供视频信号才能工作,因此一套投影设备往往都配备一台价格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大大增加了成本,不利于在贫困地区普及使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价格低廉,仅需一台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就可工作的简易投影机”。

利用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实现投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其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而实施,因此,何驰关于“数码相机”属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这里“液晶显示屏”是权利要求1中含义确定的组成部分,并非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亦不能解释为包括LCD透射式技术方案和LCOS反射式技术方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其中在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液晶显示屏后盖上开有透光窗口。

被诉侵权产品是一台小型投影仪,其中并不包含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因此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在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亦不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综上,何驰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若丽彩云投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丽彩云投公司未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何驰主张丽彩云投公司赔偿其损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此外,何驰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并提交了其所属安庆市大观区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何驰所提交材料能够证明其肢体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

故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何驰免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何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何驰负担(已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邓 卓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 雷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2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邓卓法官助理:周雷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7月19日涉案专利ZL2005XXXX5859.5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实用新型专利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权;

侵权;

功能性特征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何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何驰负担(已免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法律问题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裁判观点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个技术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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