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475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玩味文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499号3栋1楼123号。
经营者:吴世建。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玩味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玩味文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