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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历城区斟瑭鲤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523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历城区斟瑭鲤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历城区斟瑭鲤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23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斟瑭鲤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44号汇科旺园1-1-802-1。

经营者,朱秋瑾。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斟瑭鲤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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