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23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斟瑭鲤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44号汇科旺园1-1-802-1。
经营者,朱秋瑾。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斟瑭鲤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