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3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2号(adi-dassler-str.1-2,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herberthainer),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崇斌。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崇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崇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