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恒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