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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2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恒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利达锁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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