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志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伦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庆吼。
上诉人方志春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志春于同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志春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志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方志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