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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周井才、温州新西山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50号
案件名称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周井才、温州新西山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井才,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温州新西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井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金爱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新西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理。

上诉人周井才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井才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井才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井才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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