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系深圳XX电子市场XX展销部业主。
被告苏州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XXXXVX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子中、苏州XX电子有限公司、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专利号011XXXXX.X)纠纷一案中,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