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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子中、苏州XX电子有限公司、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9号
案件名称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子中、苏州XX电子有限公司、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某某,苏州XX电子有限公司,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系深圳XX电子市场XX展销部业主。

被告苏州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XXXXVX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子中、苏州XX电子有限公司、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专利号011XXXXX.X)纠纷一案中,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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