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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
案件名称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738××.×)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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