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明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正保。
被告温正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
被告温正满。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
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浙温知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又分别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雪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