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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马晓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388号
案件名称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马晓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马晓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88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基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

被告马晓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马晓峰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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