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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1377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3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李春红,女,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辉,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系经营者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春辉百货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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