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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大田县赫乐嘉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大田县赫乐嘉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大田县赫乐嘉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1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颖,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田县赫乐嘉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南山路68号701室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7897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4CG4199。

经营者:吴小英。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赫乐嘉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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