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91民初282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W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玉梅,女,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肖玉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管国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