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0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洁,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它钴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层203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33D1HQX7。
经营者:吴家俤。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它钴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