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301号之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小桃,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小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