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6994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米兰20123卡多纳广场3号,注册号00891030272。
法定代表人:StefanoOrsini。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成,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时尚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广场南路罗湖商业城二楼2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7LTY2X。
经营者:鲍乔章,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时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0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4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