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703号申请人:德州绿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北首前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D。
法定代表人:冶金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39。
法定代表人:袁伟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A603一社会信用代码:×××63C。
法定代表人:郭冠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绿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注册人德州绿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第45295423号“中威合一”、第45279062号“中威合一”、第38102903号“净冠”、第27943523A号“恒利达”、第27939654A号“净冠”、第19804919号“GREENSEA”、第13457189号“鸣春鸟WONGCHUNBIRD”商标进行查封,禁止该注册商标转让、注销、变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注册人德州绿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第45295423号“中威合一”、第45279062号“中威合一”、第38102903号“净冠”、第27943523A号“恒利达”、第27939654A号“净冠”、第19804919号“GREENSEA”、第13457189号“鸣春鸟WONGCHUNBIRD”商标(禁止转让、注销、变更)。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