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7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被告:上海金曼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旭峰。
第三人:岳阳楼区岳一批发超市,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金秋红日经适房****** 经营者:刘巨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曼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楼区岳一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交纳诉讼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