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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曼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02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曼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曼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岳阳楼区岳一批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7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被告:上海金曼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旭峰。

第三人:岳阳楼区岳一批发超市,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金秋红日经适房****** 经营者:刘巨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曼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楼区岳一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交纳诉讼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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