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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兴根、宋振江与新泰市富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41号
案件名称顾兴根、宋振江与新泰市富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兴根;宋振江;新泰市富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41号原告:顾兴根,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宋振江,住山东省枣庄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富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侯士刚。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新泰市富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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