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67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兴西楼粮油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7CAF15J。
经营者:刘秋华,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3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兴西楼粮油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