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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申2518号
案件名称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MCM控股公司(MCM HOLDING 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法定代表人:Daehyun Kim, 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作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MCM控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MCM控股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MCM控股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MCM控股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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