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姬雪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7106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姬雪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姬雪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12民初710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董事兼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雪勤,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经营者:姬雪勤,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公司”)诉被告姬雪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姬雪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始建于1956年,2000年改制成立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公司”),以生产管钳、断线钳等各类五金工具为主营业务。

为统一品牌形象,2000年8月29日申请注册第1798793号商标“”,2002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27日止。

随着金虎公司出口业务的扩大,上述商标分别进行了国际注册。

另外鉴于金虎商标经使用具有的知名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述金虎商标为驰名状态,予以相应的保护。

经调查取证,被告销售的所谓“金虎”标识的断线钳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故原告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姬雪勤未作辩称。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徐州壹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金虎公司的委托,委派赵志光于2020年5月25日来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20年5月27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陈某公证人员崔某申请人委派的人员赵志光,来到位于徐州市××柳新镇四方建材城内的“四方建材”(该店面悬挂的执照显示经营者名称为:姬雪勤)店面,由赵志光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该店面的外观进行拍照。

由赵志光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内购买迷你断线钳1把,并将手机消费支付的信息进行截图,金额为15元。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2020)苏徐徐州证字第5570号公证书记载了整个购买行为。

另查明,2002年6月28日,原告金虎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断线钳;

剪刀;

截管器具;

刨刀;

三爪拉轴承器(手工具)”。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6月27日。

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姬雪勤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9月7日,经营范围为:五金、建筑材料(涉及审批除外)销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被告姬雪勤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被告姬雪勤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断线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金虎公司提交的(2020)苏徐徐州证字第5570号公证书,已经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公证购买场所、过程以及付款凭证及实物进行了拍照。

因此,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公证购买的断线钳即为被控侵权的“迷你断线钳”。

其次,被告姬雪勤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虎公司系涉案第1798793号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迷你断线钳,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断线钳,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及断线钳上均使用了“金虎牌+图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因该产品并非来源于金虎公司,故应属侵害金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姬雪勤未经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姬雪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因金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姬雪勤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提供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标准供参考,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准许。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姬雪勤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以及金虎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相关等因素,酌定被告姬雪勤赔偿原告金虎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姬雪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姬雪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4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姬雪勤承担128元,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