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57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开发区红霞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王府北路上、“聖和雅居园”小区对面。
经营者:李凤春,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开发区红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