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552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冯彬快餐店,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韩村。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冯彬快餐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并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