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94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昕,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龙湖镇生益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新丰村新丰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NJ0XH。
经营者:郑生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湖镇生益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