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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衡水游礼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170号
案件名称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衡水游礼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衡水游礼商贸有限公司;孙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家天下9号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衡水游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庆丰南街375号盛世桃城二区1层。

法定代表人:孙迁,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迁,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庆丰南街375号盛世桃城二区1层。

上诉人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游礼商贸有限公司、孙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上诉人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及上诉。

衡水游礼商贸有限公司、孙迁同意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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