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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台华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民初1265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台华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台华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初1265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台华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坦头镇西山村3组8号。

法定代表人:陈献良。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华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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