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6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宁,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胜炜。
被告:潍坊一拉冠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林胜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霞,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兰山果东超市,经营场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白沙埠社区,经营者刘金。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胜炜、临沂兰山果东超市、潍坊一拉冠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