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7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昌应乎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解放路与阳光大道交叉口屯南八组。
法定代表人:徐艳敏。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应乎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2021年7月15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