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55号原告:鲁正(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陶金卫,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
原告鲁正(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鲁正(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正(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