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960号   原告:包宁彦,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煜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有容餐饮店,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3号5幢附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608YX9。
经营者:余小江。
原告包宁彦与九龙坡有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包宁彦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宁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宁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包宁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