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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宁彦与九龙坡区有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960号
案件名称包宁彦与九龙坡区有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包宁彦;九龙坡区有容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960号   原告:包宁彦,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煜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有容餐饮店,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3号5幢附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608YX9。

经营者:余小江。

原告包宁彦与九龙坡有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包宁彦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宁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宁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包宁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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