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18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9932763。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鸿旭超市,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南息陬村曲尼路北。
经营者:蔡旭。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鸿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