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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静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民终10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静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静容;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蓝秋喜;熊灶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朝路18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静容,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容,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安大道东(冯华新、梁带珍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熊灶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远,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楼4-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民龙。

原审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安大道东(梁带珍、冯华新锌铁棚厂房)。

法定代表人:蓝秋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蓝秋喜,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熊灶梅,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福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雪公司)、李静容、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夫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创维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高公司)、蓝秋喜、熊灶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雪公司、李静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宝雪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

3.改判驳回创维公司对宝雪公司、李静容的全部诉讼请求;

4.宝雪公司、李静容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宝雪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并据此判令宝雪公司、李静容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列明的制造商为“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而主机外壳标示制造商为“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企业为“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被诉侵权产品内、外包装所列生产企业完全不同。

宝雪公司的住所地也并非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所列的中山市,被诉侵权产品显示的制造商“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比宝雪公司企业名称少了“生活”两个字,包装所列电话号码并非宝雪公司的电话号码,上述诸多不同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宝雪公司的产品。

一审法院仅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认定宝雪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错误。

创维公司辩称,根据创维公司一审提交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41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世纪创维公司的企业名称,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XK21-005-00381”指向宝雪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侧面以及产品上的中国能效标识上载明的生产商等信息均指向宝雪公司,创维公司已充分举证证明宝雪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之一。

且宝雪公司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他人生产或不是其生产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宝雪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正确。

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正夫人公司、蓝秋喜、熊灶梅均未陈述意见。

正夫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创维公司对正夫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由创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正夫人公司侵犯了创维公司第3353691号、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错误。

虽然根据创维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一审当庭扫描被诉侵权产品所粘贴的中国能效标识上的二维码,指向的生产者为望高公司而非正夫人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两个电话均非正夫人公司所有。

且被诉侵权产品系创维公司从电器零售店购买,正夫人公司从未向电器零售店销售过电器产品,不排除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箱系其他商家或个人生产和印刷的可能性。

二、即使本案证据能够认定正夫人公司参与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创维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亦未举证证明正夫人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判决正夫人公司连带赔偿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创维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酌定赔偿金额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正夫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一、创维公司已充分举证证明正夫人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之一。

根据创维公司一审提交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20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实物,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明确标有世纪创维公司以及望高公司的企业名称,被诉侵权产品侧面还明确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扫描被诉侵权产品粘贴的中国能效标识上的二维码,显示生产者为望高公司,这些信息均指向正夫人公司、世纪创维公司以及望高公司,足以认定正夫人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正夫人公司主张系他人冒用其企业名称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但正夫人公司既没有向相关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一审判决正夫人公司连带赔偿20万元正确。

正夫人公司提交的两份判决书涉及的侵权产品、侵权行为、侵权性质与本案均不相同,不具有任何参考价值。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创维公司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以及侵权性质、情节,酌定的赔偿数额正确。

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李静容、蓝秋喜、熊灶梅均未陈述意见。

创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创维公司第11301211号商标、第3353691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世纪创维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11301211号“创维”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停止在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世纪创维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创维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万,宝雪公司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望高公司、正夫人公司在剩余的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蓝秋喜对望高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李静容对宝雪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熊灶梅对正夫人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审理期间,创维公司申请撤回对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创维公司系第11301211号“创维”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空调、冰柜、太阳能热水器、浴霸、电热水器、加热装置、水供暖装置等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系第3353691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电气炊具、热水器、暖气装置、日光灯支架、燃气炉、消毒碗柜(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

该商标于2012年3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创维公司。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段某、该处工作人员李某及申请公证事项的人员张晋盛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内的“旺哥不锈钢制品店”店铺(店铺内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南宁市旺哥不锈钢制品店”),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的监督下,张晋盛进入该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POVEI创维热水器”一台,取得票据一张。

上述过程中,公证员与该处工作人员李某使用手机在现场进行了拍照,使用百度地图进行定位截图。

之后,对上述证物进行拍照、签封,将签封好的证物交由张晋盛收执。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8年12月27日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20号公证书。

创维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经当事人确认封存完好。

该包装纸箱上印有“”标识(“OPVEI创维专注高端厨卫”字样及图形);

“家用燃气热水器”字样;

标有“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0760-899××××全国免费电话:400××××-6788”等字样。

一审当庭拆封包装,内有燃气热水器一件,该热水器正面上部显著位置标有“OPVEI创维专注高端厨卫”字样,侧面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在该热水器正面粘贴有能效标识,其上有一二维码,经出庭当事人一致确认,当庭扫描后指向的生产者是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创维公司根据该公证书主张,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正夫人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主张的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大字体标注了“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12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段某、该处工作人员李某及申请公证事项的人员张晋盛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福满家电器”店铺(店铺内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柳州市柳江区福满家家电经营部”),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的监督下,张晋盛进入该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POVEI创维热水器”一台,取得票据一张。

上述过程中,公证员与该处工作人员李某使用手机在现场进行了拍照,使用百度地图进行定位截图。

之后,对上述证物进行拍照、签封,将签封好的证物交由张晋盛收执。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8年12月28日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41号公证书。

创维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经当事人确认封存完好。

该包装纸箱上印有“”标识(“OPVEI创维专注高端厨卫”字样及图形)、“家用燃气热水器”字样;

侧面标有“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营销中心:0760-89996378”“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同吉隆46号全国免费电话400××××-6788”等字样。

一审当庭拨打上述两个电话,未能连接成功。

一审当庭拆封包装,内有燃气热水器一件,该热水器正面上部显著位置标有“OPVEI创维专注高端厨卫”字样;

正面左上角粘贴有中国能效标识,标识下印有“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侧面标有“制造商: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监制)”字样。

该热水器产品侧面铭牌上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XK21-005-00381”字样。

宝雪公司认可该生产许可证系其公司的,但认为标示的制造商名称与其公司名称不一致,少了“生活”二字,生产许可证也是他人仿冒。

创维公司根据该公证书主张,世纪创维公司、宝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主张的两项商标专用权;

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大字号标注“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创维公司提交的证据3-7证实,“创维”品牌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

世纪创维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5日,经营范围:销售家用电器、厨卫电器等,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陈民龙、黄雄。

望高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7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燃气炉具、热水器等,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蓝秋喜。

宝雪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4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炉具、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李静容。

正夫人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厨卫产品、热水器等,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熊灶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是否侵犯了创维公司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世纪创维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如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4.蓝秋喜、李静容、熊灶梅作为公司股东,应否对各自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是否侵犯了创维公司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创维公司系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系相同商品。

将两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所印标识与创维公司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中所使用的“创维”二字的字形、呼叫与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相同;

将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所印标识与创维公司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图形的构成要素、总体构图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两被诉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创维”标识亦与创维公司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创维公司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使用了与创维公司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两件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创维公司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20号公证书中所购买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经当庭扫描该被诉侵权产品所粘贴的中国能效标识上的二维码,指向的生产者为望高公司。

在该侵权产品的侧面还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上述事实证明,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正夫人公司共同生产了该侵权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41号公证书中所购买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字样。

该被诉侵权产品的中国能效标识上所载明的生产者为“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在该被诉侵权产品的侧面还标有“制造商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监制”字样。

上述事实证明,世纪创维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之一。

创维公司主张宝雪公司也为生产者之一,而宝雪公司认为,该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以及侵权产品中所标示的生产者名称为“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雪公司的名称并不一致,缺少“生活”二字。

一审法院认为,经当事人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上生产许可证号(xk21-005-00381)指向宝雪公司,经工商查询,没有“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及“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的相关注册信息,创维公司依据上述事实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宝雪公司生产销售,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宝雪公司系该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之一,对宝雪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世纪创维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创维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创维”字号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

世纪创维公司未经创维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创维”作为其企业字号,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创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根据创维公司商标以及字号的知名度、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酌定世纪创维公司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及给创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宝雪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望高公司、正夫人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蓝秋喜、李静容、熊灶梅作为公司股东,应否对各自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蓝秋喜未提交证据证明望高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静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宝雪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熊灶梅未提交证据证明正夫人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创维公司主张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侵害其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予以支持;

创维公司主张世纪创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主张蓝秋喜、李静容、熊灶梅应分别对其一人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创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创维公司第3353691号、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世纪创维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创维公司的“创维”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世纪创维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创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宝雪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望高公司、正夫人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蓝秋喜对望高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李静容对宝雪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熊灶梅对正夫人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创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创维公司负担1182元,由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蓝秋喜、宝雪公司、李静容、正夫人公司、熊灶梅共同负担1063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宝雪公司、李静容提交了以下证据:1.热水器的质量及安装环境质量鉴定报告一份,拟证明宝雪公司的产品使用“宝雪”商标,生产厂名列明“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没有使用“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

2.宝雪公司热水器外包装照片一组,拟证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宝雪公司生产的热水器外包装有“好家电、宝雪造”字样,没有“创维”商标或文字。

3.宝雪公司热水器开箱照片一张,拟证明宝雪公司热水器《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商标也是“宝雪”。

4.宝雪公司热水器主机正面照片一组,拟证明宝雪公司热水器主机下面有金属质地的“宝雪”商标,主机右上角标示的“中国效能标识”上生产者名称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而非“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

5.宝雪公司热水器右侧照片一组,拟证明宝雪公司热水器右侧的安全注意事项中也标示了“宝雪”注册商标。

6.宝雪公司热水器左侧照片一组,拟证明宝雪公司热水器左侧标示了热水器的技术参数,并标示了生产厂名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而非“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名称。

7.使用说明书一份,拟证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宝雪公司热水器附带的《使用说明书》最后一页有公司名称“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山市,电话为0760-8999××××,传真为0760-89996619,并非侵权产品上的电话号码0760-898××××,更非400××××6788。

8.检验报告一份,拟证明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于2016年10月8日对宝雪公司的热水器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报告》上生产单位全称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

9.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一份,拟证明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对宝雪公司生产的热水器进行能源效率检测,《检测报告》上产品的生产者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所附产品照片的技术参数表上也印有“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10.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495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生效判决确认宝雪公司的全称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并认定宝雪公司的产品附有《使用说明书》、宝雪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系合格产品。

11.检验报告一份,拟证明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于2015年5月7日对宝雪公司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上的生产单位和受检单位名称均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没有缺少“生活”两字,且抽检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

12.检验报告一份,拟证明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依职权于2018年3月12日对宝雪公司的家用燃气灶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上生产单位全称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没有缺少“生活”两字,地址为变更后的“中山市东凤镇凤朝路18号四楼之一”,与现在的工商登记一致,并非“中山市46号”。

创维公司质证称,宝雪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被采信。

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证据仅能证明热水器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宝雪公司所生产。

且该份证据第4页第4款第3项记载的生产厂名为中山市宝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生活两字,宝雪公司存在使用企业名称中缺少生活两字的事实。

对证据2-7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7系宝雪公司单方制作,无法达到其所主张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份检验报告显示所检测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而被诉侵权产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该份证据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关联。

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检验报告显示的产品生产日期与被诉侵权产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不同,与本案无关联。

对证据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

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检验报告检测的产品是2015年,与被诉侵权产品2018年7月份不是同一时间段生产的,该份证据也不能排除宝雪公司为了逃避本案商标侵权赔偿责任故意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缺少生活两字。

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检验报告所附的生产许可证编号xy21-007-01631与宝雪公司生产许可证号及被诉侵权产品许可证号xy21-005-00381均不相符。

正夫人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认可宝雪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

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蓝秋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院认为,宝雪公司、李静容提交的证据1、8、9、11、12系检验、检测报告,其上加盖有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证据10系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创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2-7虽系宝雪公司、李静容单方提供,但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创维公司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正夫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6369864号商标注册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2份、授权委托书2份,拟证明正夫人公司经过广东广樱厨卫电器公司授权,拥有第16369864号商标“WANGYINGHUA及图案”的使用权,拥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不必使用创维公司的商标。

正夫人公司合法使用的商标“WANGYINGHUA及图案”,无论是图案还是文字结构与创维公司的商标都存在明显区别,正夫人公司使用的商标没有侵害到创维公司商标的专用权。

2.《纸箱供应合同》一份、送货单2份、微信截图一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拟证明正夫人公司产品的外包装、纸箱是向中山广尚电器公司订购,其外包装和纸箱均是印刷和使用“WANGYINGHUA及图案”标识,没有印刷和使用创维公司的商标标识,不存在侵害创维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即使法院认定正夫人公司侵犯创维公司涉案商标权,根据法院相关判决案例,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有失公平。

创维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即便正夫人公司取得了第16369864号商标的授权,但是正夫人公司并没有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却使用了与创维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创维公司的创维品牌的故意,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形成时间为2019年11月份,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时间2018年没有任何关联,被诉侵权产品上也没有正夫人公司提到的商标标识。

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判决中所涉及的侵权人的侵权性质、情节、商标知名度等均与本案不一致,其裁判数额对本案没有参考价值。

宝雪公司、李静容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认可正夫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

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蓝秋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院认为,正夫人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均加盖有相关机构、公司印章,创维公司虽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将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证据2纸箱供应合同、送货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显示的时间均为2019年,均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显示的制造时间之后,证据3生效判决载明的侵权行为、侵权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据2、3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1.根据宝雪公司一审提交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宝雪公司住所地于2017年3月14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由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同吉路变更为中山市东凤镇凤朝路18号四楼之一。

2.根据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于2015年5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宝雪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显示“好家电·宝雪造”,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单位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

根据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者及检测报告所附产品照片的技术参数表上均印有“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根据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单位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山市东凤镇凤朝路18号四楼之一。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创维公司主张宝雪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依据是其一审提交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41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正面左上角粘贴的中国能效标识上标有“制造商: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以及侧面铭牌上标注有宝雪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21-005-00381”;

创维公司主张正夫人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依据是其一审提交的(2018)夏鹭证内字第59620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制造商: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宝雪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问题。

创维公司经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虽标有“制造商: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与宝雪公司的企业名称相比缺少“生活”两个字,且被诉侵权产品上载明的地址、电话与宝雪公司的地址、电话完全不同,而根据宝雪公司二审提交的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等检验机构于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对宝雪公司生产的燃气灶所作的检验、检测报告,宝雪公司在其生产的燃气灶上均标明生产者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亦与宝雪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而被诉侵权产品上虽标有“制造商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但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又载明“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两者对制造商的标注明显不一致,且经查询“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为不存在的主体。

一审法院在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地址、电话等信息均不能确定唯一主体指向的情况下,仅以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为宝雪公司这一事实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宝雪公司生产,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关于正夫人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问题。

本案中,创维公司经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虽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生产: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两者标注的生产商明显不一致,且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地址、电话、二维码等信息均无法指向正夫人公司。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正夫人公司的企业名称认定正夫人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明显依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的信息中,仅标注了宝雪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正夫人公司的企业名称,标注的地址、电话等其他信息均与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并不相同。

鉴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处购买获得,并非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直接销售,创维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未起诉销售者,销售者亦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的相关证据。

在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且又提出了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的初步证据,在创维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创维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中,因创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创维公司商标以及字号的知名度、世纪创维公司、望高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依法酌定世纪创维公司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及给创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并无不当。

但因创维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宝雪公司、正夫人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一审法院判令宝雪公司、李静容、正夫人公司、熊灶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宝雪公司、李静容、正夫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创维”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蓝秋喜对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第五、六、七项,即“李静容对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熊灶梅对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第3353691号、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四、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由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蓝秋喜共同负担1063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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