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9民初147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区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妹清,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妹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罗文君人民陪审员 兰 芳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