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初233号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1820号(1820E.BigBeaverRd,Troy,Michigan,USA)。
法定代表人:H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康赛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1NQ1M。
法定代表人:许林,经理。
被告:重庆东康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曙光路9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NQ04Y。
法定代表人:彭自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诉被告重庆金康赛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东康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