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6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向阳超市。
住所地许昌市禹州市阳翟大道与颍川路交叉口北(门头:东区向阳超市)。
经营者:娄素芳。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向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