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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绝秘味鸭脖奶茶大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绝秘味鸭脖奶茶大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绝秘味鸭脖奶茶大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30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绝秘味鸭脖奶茶大咖店,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汽车西站。

经营者:尹威琪,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绝秘味鸭脖奶茶大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周 怡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康润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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