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87号原告:麦浩成,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凡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卓达书香园17号楼3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铭。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石家庄凡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麦浩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浩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